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财保124号之一
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海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4544.75元;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一层商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二层商业。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4544.75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一层商业;对被申请人二层商业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