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财保8号

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顺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A14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268490元。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年6月17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849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