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财保28号
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70512803H,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顺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685376,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彦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到期债权223688元。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为本案的保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年12月4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享有工程款到期债权223688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638元,由申请人**市东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振环
审判员 殷志浩
审判员 孙 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