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1444号
原告: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高峰,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其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