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九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九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02民初2229号
原告:甘肃***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第一新村9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白钢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琛科,系该公司书记。
原告甘肃***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