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2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淑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北临。
法定代表人:马永存,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在1544××××329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44××××3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6.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7010709024205000129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6.00元的冻结;
3、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7010709154205000338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娄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麻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