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闫玉玲,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上诉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一审法院应予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潍坊博奥建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