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欧森纳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豪山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烟台欧森纳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579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豪山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36号。注册号:370612600136046。
经营者:于东升,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欧森纳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8441368K。
法定代表人:王军舰,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豪山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欧某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豪山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欧森纳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豪山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