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283号
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0楼D座。
法定代表人:王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淮高新技术开发区5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岚,系该台负责人。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467元,由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