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0楼D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5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甘肃电视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甘0102民初169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开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l680082.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混淆了竣工结算的主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六建已经结算。被上诉人辩称的是其与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未结算不影响上诉人竣工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竣工结算审核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视为已签发竣工结算付款证书。”被上诉人甘肃六建在原审中已经明确收到了竣工结算申请书等文件,但抗辩因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未与其做竣工结算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所以拒绝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拒绝付款给甘肃六建为工程款支付的先决条件,被上诉人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按照合同付款。
2.上诉人提供的《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已经足以证实三方已经结算了工程款为4493934.87元的事实。原审开庭时,被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代理人因为未获得授权委托书由此未参加开庭,但是在开庭后该单位基建科科长明确了当时的约定,现在已经给被上诉人甘肃六建付款至工程款的80%,酿成本案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甘肃六建拒绝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
3.原审判决适用建设工程法律规定错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4.2规定:“发包人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适用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适用通用条款”。根据本专用条款的规定以及通用条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4.被上诉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本案建设工程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11月9日建设项目通过了政府部门正式送电,并出具了《新装(增容)送电单》,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全投入使用。上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上诉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况且在收到被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80%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截留上诉人工程款更是严重的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混淆了结算的主体和层次关系,适用建设工程法律规定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裁判,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甘肃六建辩称,我公司与上诉人并未进行结算。对方的证据只是一个约定付款的情况说明并不是竣工结算的证据。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为我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并未进行结算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按照合同比例向对方支付了工程款。
甘肃电视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两被上诉人因工程结算已经形成诉讼,甘肃六建将总台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双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长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80082.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2日,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2020年6月4日,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493934.87元,包括安全工程施工费83456.6元和扬尘污染治理费310元;质保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回承包人。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预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在专用条款第12.4.1条中关于付款周期约定:(1)设备到货,完成并办理开箱验收手续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2)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兰州供电公司所需验收的相关实验、取得验收合格证、办理完毕入网等所有手续,正式供电无任何遗留问题,移交业主投入正常使用后付至合同款的60%;(3)试运行6个月,提供所有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并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维护技术培训,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4)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取得质保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对于竣工结算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照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指令开始施工,2020年8月4日,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约定工程款由甘肃广播电视总台支付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支付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和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组织了工程竣工验收,上述各方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已经通电运行,被告已经将工程全部投入使用,合同约定工程款价款为4493934.87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679033.93元。案涉工程竣工决算尚未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案中,2020年6月4日,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与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共同工程发包人)和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工程发包人)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其2020年8月4日上述三方签订的《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97%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案当事人三方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在专用条款第12.4.1条中对付款节点和付款比例约定:(1)设备到货,完成并办理开箱验收手续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2)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兰州供电公司所需验收的相关实验、取得验收合格证、办理完毕入网等所有手续,正式供电无任何遗留问题,移交业主投入正常使用后付至合同款的60%;(3)试运行6个月,提供所有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并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维护技术培训,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4)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取得质保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而在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1月5日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应当至合同款的60%,合同约定工程款价款为4493934.87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679033.93元,支付比例为59.61%,基本达到付款约定条件。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4日办理完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至97%的条件亦已经成就,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至97%,被告不认可,抗辩主张根据付款进度其应付至总价款的60%,被告现已超付。在被告否认的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就其事实主张举证证明,但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付款至97%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即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原告主张2020年8月4日,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即为工程竣工结算,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工程(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及专家公寓公租房项目配电室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是对工程款支付流程的约定,约定工程款由甘肃广播电视总台支付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支付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工程竣工结算,除上述证据外,原告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付款至97%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因原告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长开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1.竣工结算资料接收单(2021.1.28),甘肃六建的工程预算人员**签收的,证明上诉人已经将广电竣工结算书提交给了甘肃六建。2.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与六建预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证明对于广电预算结算文件已经提交给了甘肃六建。3.竣工结算费用划分表、竣工验收结算书两份,证明目的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及计量已经进行了明确结算,金额4739060.52元。甘肃六建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无异议,竣工结算书事单方制作的,不能证明已经进行了结算。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他们沟通只是发了一个资料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都有异议,是单方制作,没有我们的签字**,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甘肃电视台质证认为,对以上三份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以上证据载明的结算金额与上诉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工程价款数字不符,可以推定出在上诉人一审起诉时双方没有进行竣工决算。甘肃电视台提交了甘肃六建诉广电至城关法院的诉状及传票,证明双方就工程价款产生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上诉人的专项分包工程包含在总办合同内,因此不具备付款条件应待本案审结后予以支付。长开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甘肃六建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认为,长开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接收单(2021.1.28)、上诉人公司项目经理***与六建预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竣工验收结算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对于广电预算结算文件已经提交给了甘肃六建,竣工结算费用划分表因只有长开公司单方**,该证据无证明力。甘肃电视台提交的诉状及传票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
二审查明,1.2021年1月28日,长开公司向甘肃六建送交了竣工结算书,甘肃六建进行了签收。2.2021年2月13日,长开公司向甘肃六建通过微信提交了结算软件版。3.长开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中结算造价为4581251.9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长开公司与甘肃电视台、甘肃六建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2.4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视为已签发竣工结算付款证书。长开公司承包案涉工程2020年11月5日通过各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已经通电运行。2021年1月28日、2月13日,长开公司向甘肃六建送交了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软件版,依照合同约定,甘肃六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超过28天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长开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4581251.9元,并应当从第29天开始视为签发了付款证书。具体到本案,至迟到2021年3月14日甘肃六建应向长开公司支付4581251.9元中扣除质保金的未付部分。甘肃电视台和甘肃六建同为发包人,应和甘肃六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甘肃六建和甘肃电视台双方未结算、甘肃电视台对长开公司报送的结算书未审核不影响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长开公司的付款义务。结算金额4581251.9元,扣除3%质保金137437.56元和已付款2679033.93元,甘肃六建和甘肃电视台还应向长开公司支付1764780.41元,长开公司主张1680082.89元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对长开公司少主张的余款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长开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0082.8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共29880元,由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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