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悦民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国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悦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执3202号
申请人南京国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方州路126-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悦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草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兆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国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悦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悦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08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5080.7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彬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章跃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助理审判员  黄 浩
书 记 员  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