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通达门窗加工厂、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财保187号 申请人:莒县通达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峤山镇沂水社区***疃村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RTAM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街道城阳北路与烟台中路交汇处东北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0638179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莒县通达门窗加工厂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莒县通达门窗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