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勘正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西勘正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60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宸锋,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勘正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勘正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岩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宸锋,被告正兴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正兴岩土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9月经老乡介绍到正兴岩土公司位于双流区华阳碧桂园从事打桩工作。2019年2月到青白江“梧桐屿”楼盘从事打桩工作,正兴岩土公司为其办理进出工地刷脸许可,并在新华人寿为***办理商业保险。2019年4月22日,***在郫都区安靖后花园工地从事打桩工作。2019年5月28日到双流区双兴建设工地从事打桩工作,6月27日10时许,***在工作中,机器设备在轨道中落下砸伤右手大拇指。正兴岩土公司杜洪将***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7月25日出院。正兴岩土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在正兴岩土公司项目工地施工中受伤,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正兴岩土公司辩称,正兴岩土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包括打桩、降水、护壁等,每接到一个工程才组织工人来施工,施工完成后就解散,工人是没有月工资的,正兴岩土公司除了几个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员工,打桩、降水、护壁一般采取打包的方式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人员施工,按照工程量结算。***的确在正兴岩土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做过打桩工作,***与其他2到3个人合作共同完成一个工种的工程量,按工程量给他们结算工程款,***本身就是打桩工程的承包人。由于正兴岩土公司的工程性质,在没有业务工程的时候就没有工人,而工人为了多多挣钱,他们转换工地很快,哪个工地有活儿干他们就去做。***受伤是在哪个工地不清楚,***是否在正兴岩土公司项目处受伤存在不确定性。***在诉状中陈述2018年到正兴岩土公司处做打桩不是事实,其伤情好转后,目前***在一私人处从事打桩工作。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判决。

审理查明,正兴岩土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包括打桩、降水、护壁等,每接到一个工程便交给相关班组人员,由班组长组织工人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就解散施工人员。

2019年5月28日,***到双流区双兴建设工地从事打桩工作,该工地打桩工程属于正兴岩土公司。正兴岩土公司将部分打桩业务交给杜洪,杜洪组织***和另一名工人一起完成打桩,正兴岩土公司将施工费用支付杜洪,再由杜洪根据打桩单价、打桩米数等计算费用后,班组内三人平均分配,由杜洪支付***等其余人员。

2019年6月27日10时许,***在工作中,机器设备在轨道中落下砸伤右手大拇指。杜洪将***送到四川现代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7月25日出院。正兴岩土公司转款给杜洪垫付了***住院医疗费用。

2020年2月7日,杜洪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2590元。

2019年12月11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正兴岩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载明***与正兴岩土公司劳动争议,于2019年12月11日受理,至今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仲裁程序终结。其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还提供:**、李均顺、梁国强三人出具的《证明》,均载明2019年6月27日,***在双流九江千子门双兴工地受伤,由杜洪送往四川现代医院治疗。***主张杜洪操作正兴岩土公司的打桩机器设备,其与正兴岩土公司办理结算,材料费由杜洪处置,打桩费用在作业组内平均分配,杜洪是正兴岩土公司工作人员。正兴岩土公司不予认可。

上述案件事实,有病例、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超期未审结案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由谁招募、谁具体承担管理职能和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由他人介绍到正兴岩土公司的项目处,在杜洪班组从事打桩工作。正兴岩土公司将打桩业务交给杜洪,并按照打桩单价、打桩米数、材料费等给杜洪结算。杜洪从正兴岩土公司结算打桩单价、打桩米数等费用后,由杜洪按照务工人员打桩单价、打桩米数等在杜洪作业组内进行平均分配。杜洪作为劳务班组长与正兴岩土公司办理结算,对其打桩施工内容负责。正兴岩土公司主张打桩业务是承包给杜洪以及***,但***不予认可,且正兴岩土公司未举出相关证据佐证打桩业务承包给杜洪或者由杜洪和***共同承包,故对正兴岩土公司主张打桩业务是承包给班组长等,因其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可以在不同工地工作。杜洪邀约***参与打桩业务,由杜洪代所在班组与正兴岩土公司办理结算,正兴岩土公司在***受伤后垫付其医疗费以及协商解决纠纷,结合**、李均顺、梁国强的证词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应当认定***2019年6月27日在正兴岩土公司施工工地务工受伤的事实成立。

***到正兴岩土公司项目处从事打桩工作未经正兴岩土公司安排,且***未举出杜洪是正兴岩土公司员工、正兴岩土公司有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正兴岩土公司管理***劳动时间、约定工资报酬、支付工资等有关证据,***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正兴岩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主张其与正兴岩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与正兴岩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西勘正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