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原造纸厂院内惠久1号楼1013。
法定代表人:丛子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建 华
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