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慕某1与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125号
原告:慕某1,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某2(系原告女儿),医生,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范某,住宁夏青铜峡市。
第三人:王某,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慕某1与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9月3日原告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慕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慕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