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124号
原告:张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范某,住宁夏青铜峡市。
第三人:王某,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原告张某以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劳务费29200元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