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民初445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劳务费。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