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灵执字第9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局报账员。
申请执行人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报账员。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7000元,剩余部分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自建
审判员白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