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81民初152号
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水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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