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福林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白芨滩添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福林新村。
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回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本院执行,致使本院无法找到其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自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