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3民初525号
原告: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负责人:马昆。
被告:珠海华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海市金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华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市金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伟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梁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