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82民催25号
申请人: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337521311298、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票据金额1万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圣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