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0422号 原告**诉被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第三人中科信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0422号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5页判项第一项“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判决书中第5页判项第二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278.49元。”应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278.49元。”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