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275号 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1049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