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275号
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1049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