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仲执字第0013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长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93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61.8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将4661.8元缴纳至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13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