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2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2号公建楼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406292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兴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022X1。
法定代表人:*争光,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719835。
法定代表人:梅立本,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法院催缴上诉费后,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宁
审判员胡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