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5民初6039号
原告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梁爱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勤昱
书记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