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955号之二
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与北京路路口九冶建设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第三人: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兴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022X1。
法定代表人:王卫,镇长。
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2.00元,减半收取2381.00元,保全申请费1674.00元,共计4055.00元,由原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景禹
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
人民陪审员  张伯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