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8434号
原告:莱州市鑫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佛台子村西南45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3090652626Q。
法定代表人:王好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2号公建楼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40629288。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莱州市鑫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不予上网公开。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