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8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人代表人:耿玉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主要负责人:明发立,该公司总经理。
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归还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管道所有权费用525407.4元的义务,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负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03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鲁1728执116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法人代表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5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25407.4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25407.4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