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303民初1131号
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E座606。
法定代表人:耿玉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58号院8号楼。
负责人:蒋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工程部主管,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工程款56757.6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5167.3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2月6日、2月12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长城宽带布线工程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淄博的网线综合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建设。原、被告承诺使用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的《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各个社区工程交接验收工程资料交接齐全后,甲方30个工作日付20%,第二个月付10%,经此类推,第2至8个月分别付10%,最后一个月10%是质保金,交工后一年给付。但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迟延付款两年多。合同总价款为70,161.64元,截止2016年7月8日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仅支付13,403.96元,仍拖欠工程款56,757.6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5167.3元的利息损失。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辩称,对合同没有异议,但合同总价款应为67,019.8元,扣除已支付的13,403.96元,实际欠款应为53,615.84元。相差3141.84元是支付给施工小区物业公司的,因小区物业不开发票,从原告处开发票走账,应当扣除。现在原告还欠被告约20万元的材料,致使双方无法结算,被告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长城宽带淄博分公司传输线路工程合同》、《长城宽带布线工程合同》及结算表、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账联及结算表、工程款收入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及收据、长城宽带工程款收入明细表,被告提交了物料出库单、驻地网线结算表(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没有证据证实3414.84元是支付给施工小区物业公司费用,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欠被告的材料另行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的《长城宽带布线工程合同》、《长城宽带布线工程合同》有效,双方对有争议的工程价款3414.84元,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笔费用的实际用途,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67.3元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对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费用结算表中签字认可,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是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56,757.68元、利息损失5167.3元。
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申请费720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