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9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上诉人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息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