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3701号之一
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E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号11门。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