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2民初57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高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淄博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