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2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