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

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初1431号
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新华产业科技园A25-a104。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壮。
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姚泓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臧文斌
书记员武辰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