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与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2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厦网络技术股份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