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098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刚,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如,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址:临沭县城东外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靖,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尤茜
书记员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