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7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17874T。
法定代表人:高文如。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金香
书 记 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