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如,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