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29民初28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4年1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24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500元;4.判令被告退还质保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告经招聘到被告处从事高空空调安装工作,在此期间,原告平均工资为1500元,并接受原告日常管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从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且于2024年1月14日主动辞退原告,故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被迫离职。
某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诉求的相关劳动权益及待遇不应支持。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赖性及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级约束。本案中,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考勤和劳动管理,原告安装空调的进度由原告与客户自行商定,劳务费以其安装空调的型号和数量予以结算,原告与被告未形成人身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故原、被告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因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相关劳动权益及待遇均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期为某某公司提供空调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接受某某公司的考勤管理。某某公司将空调售出后,将安装任务进行派单。***每月接单数量没有规定,可按自主意志灵活接受。***自备安装工具及交通工具代表某某公司为客户上门安装空调,安装时间、安装位置等由***与客户自行协商。安装完成后,***将安装后的照片及安装卡反馈给某某公司售后部门并上传相关系统。某某公司根据***安装空调的型号和数量结算报酬,套月发放,数额不固定,浮动性较大。某某公司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受理后,于2024年3月8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除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外,还应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本案中,首先,***不接受某某公司的考勤管理,对坐班、上下班时间也没有相应要求;其次,***在接到某某公司的派单任务后,由***根据自己的时间与客户商定具体上门服务时间,***以自己的交通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力进行空调安装,由其自行决定空调安装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只需向某某公司提供完成后的空调照片等工作成果,不受某某公司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第三,***对某某公司的空调派单任务,可按自主意志决定是否接受,且***拒绝接受派单并不受处罚;第四,***与某某公司没有约定固定工资或者底薪,而是完成一定工作支付一定报酬,***领取的报酬因其每月劳动成果的不同而不同,数额不固定,干活则有,不干则没有,数额不固定,浮动性较大,不具有工资应有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双方在经济关系上比较松散;最后,***虽然持有工作单位和服务网点为某某公司的上岗资质证和电子工牌,某某公司亦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这均是因***的工作性质使然,不足以达到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因此,***与某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均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之上,在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成立的前提下,本院亦不予支持;***要求退还质保金并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