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847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被告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809元,由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