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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2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伟,董长兼总经理。
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1625执保2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878.6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且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本案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