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

18657苏州图腾机柜有限公司与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8657号
原告:苏州图腾机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5334577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11号6幢1023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95636410Q,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四路东、纬二路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原告苏州图腾机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图腾机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苏州图腾机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