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

591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591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兆海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