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毅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财保170号
申请人:南京毅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业国际城2幢1214室。
法定代表人:孔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四路东、纬二路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京毅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桥支行开设的320828XXXX42321银行账号。申请人缴纳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毅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财智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桥支行开设的320828XXXX42321银行账号上的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