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6679号之二
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州路。
法定代表人:顾星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野红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60元,由原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