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知民初25号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世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被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玲
审 判 员 刘永菊
审 判 员 杨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觅
书 记 员 王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