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486号
原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荟好,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香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光,董事长。
原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