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5民初1640号
原告: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雅儒路343-1号。
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华亚空调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5层9、10、1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4月22日
待裁事项: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判员黎鹂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